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江淑婷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江淑婷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