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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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債務人 邱逢基 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8年8月至110年7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請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8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08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
8.說明債務人自108年8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若債務人有不能工作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債務人自陳打零工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即提出於本院。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1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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