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送達代收人 魏嘉慶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惟被告張家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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