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鄭毓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繼字第66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8年度繼字第66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林招德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