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席與玲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指定辯護人 曾德榮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840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4556號、第4703號、第4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席與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