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告 陳敬蘭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被告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丁進 被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權彝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純穎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良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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