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依上開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梅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