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法定代理人 呂鴻聲 訴訟代理人 簡長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規定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見第十二條),依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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