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為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不論所定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多少,均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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