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示時間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附件編號2所示犯罪,符合減刑之條件,應予准許;此外,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裁定減刑在案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自不得再重覆為減刑裁定之諭知,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另附件編號2犯罪之時間,並非於附件編號1犯罪裁判確定前所為,自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將附件編號1、2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亦應予以駁回,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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