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76號聲請人 潘金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來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江來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陳明 確切之請求利息利率。(例:年息百分之幾)
三、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