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 謝文秋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蘇琬婷 律師 黃榮作 律師被上訴人 謝秉凱 (原名 謝明憲 )
謝明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王耀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