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湯九(原名周亞聖)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本案被告翁湯九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