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56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複 代理人  沈建宏
被   告  朱庭震
被   告  朱粟薈 (原名: 朱銘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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