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三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九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峰牌」私煙貳包及「七星牌」私煙柒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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