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晏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晏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晏瑞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晏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共5罪)│(共3罪)││├────────┼──────────┼──────────┼──────────┤│犯罪日期│101/08/01、│101/08/07、101/08/09│101/08/21~101/08/22│││101/08/03(2次)、│101/08/21││││101/08/07、│││││101/08/20~101/08/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67、27506號等│第20667、27506號等│第20667、27506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實││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審││1407、1417號│1407、1417號│1407、1417號││├──────┼──────────┼──────────┼──────────┤││判決日期│104/05/21│104/05/21│104/05/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決││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1407、1417號│1407、1417號││├──────┼──────────┼──────────┼──────────┤││判決│104/05/21│104/05/21│104/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47號(編號1至3│第10047號(編號1至3│第10047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1/31~101/08/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449、1504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1││││實││號││││審├──────┼──────────┼──────────┼──────────┤││判決日期│110/01/07│││├─┼──────┼──────────┼──────────┼──────────┤│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1││││決││號││││├──────┼──────────┼──────────┼──────────┤││判決│110/01/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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