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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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鐘豊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豊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豊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鐘豊朋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鐘豊朋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鐘豊朋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鐘豊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受刑人鐘豊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5、6月間某日傍晚│107年3月27日採尿前3、4│107年3月20日││││天內之某時│107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1619、11620號│第1082號│6788、6972、6975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62號│107年度簡字第13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3.21│107.7.6│108.4.1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62號│107年度簡字第134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4.10│107.7.31│108.6.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均是│均否││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3856號│4785號│85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740號)│└────────┴───────────┴───────────┴───────────┘受刑人鐘豊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次)│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1日│107年1月30日││││107年3月24日│││││107年4月8日│││││107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6788、6972、6975號│9478、9479、9480號、│││││108年度偵字第337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4.11│109.12.1││├───┼────┼───────────┼───────────┼───────────┤││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決│判決確定│108.6.26│109.12.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之案件││││├────────┼───────────┼───────────┼───────────┤│備註│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號(彰化地檢108年度│311號││││執他字第740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編號1至4經中高分院108年聲字第23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彰化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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