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債權人 洪良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貴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係對於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陳報本件請求之標的。
二、請求之金額究為何(聲請狀之事實理由為玖萬零玖佰元,惟100年6月23日之陳報狀事實理由載為玖萬捌仟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