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69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胡水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局100年1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胡水旺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胡水旺於民國99年11月27日18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路口,肇事致人受傷逃逸,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異議人以當時並未肇事逃逸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與 林琬婷 所騎機車發生碰撞未停車處理一事,業據檢察官認為其肇事逃逸之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支給無從證明異議人上開行車有肇事逃逸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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