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7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D-000000-0││1張│1000股││├─┼───────────────┼──────────────┼────┼───┼────┼───┤│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張│900股││├─┼───────────────┼──────────────┼────┼───┼────┼───┤│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張│418股││├─┼───────────────┼──────────────┼────┼───┼────┼───┤│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張│231股││├─┼───────────────┼──────────────┼────┼───┼────┼───┤│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張│354股││├─┼───────────────┼──────────────┼────┼───┼────┼───┤│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張│529股││├─┼───────────────┼──────────────┼────┼───┼────┼───┤│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張│383股││├─┼───────────────┼──────────────┼────┼───┼────┼───┤│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X-0000000-0││1張│506股││├─┼───────────────┼──────────────┼────┼───┼────┼───┤│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90-NX-0000000-0││1張│66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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