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