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字第0970042356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