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經於96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