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運來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譽媜 上訴人即被告 余雪禎 即黑白馬交通企業行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昭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當事人已受勝訴之判決,無論認判決說明之理由是否適當,均不得對之提起上訴,如仍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但對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連帶給付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本院業已駁回被上訴人全部之訴,判決結果對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仍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且該不合法無法予以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