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9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林俊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聲請狀債務人為林俊廷,惟所附現金卡貸款申請書記載為 林維哲 ,如更名或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林俊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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