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原告 王哲瑋 被告 蔡語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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