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芸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芸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研討結果、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111年度偵字第47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而被告於前揭案件為警搜索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9至15、68頁),並有本院111年聲搜677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網站網頁翻拍照片及蝦皮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採證照片(見偵字卷第27至31、17至23、43、50、56頁)、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20日陳報之鑑定證明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市值估價表(見偵字卷第24至26、32至40頁);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出具之函文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字卷第41至53頁);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委任 黃婉琪 於111年6月27出具之鑑定書、商標証書(見偵字卷第54至58頁)在卷足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條文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皆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權人1仿冒CHANEL商標:鏡子11件名片夾83件零錢包72件化妝包39件00000000(112年12月31日)00000000(115年9月30日)00000000(117年1月15日)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GUCCI商標:包包26件00000000(116年8月31日)00000000(111年11月30日)00000000(115年10月15日)00000000(114年8月15日)00000000(114年6月15日)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3仿冒YSL商標:卡夾9件00000000(113年9月15日)00000000(113年8月31日)00000000(113年9月15日)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4仿冒PRADA商標:包包27件00000000(112年4月30日)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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