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莉媚 (原名 楊力靜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政鴻 訴訟代理人 呂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79,122元,第一審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430,974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448,148元(4,879,122-430,974=4,448,1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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