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宏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宏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宏昇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0.03│106.11.28│├────────┼──────────┼──────────┤│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6年度速偵│屏東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1648號│字第2032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510│107年度交簡字第7號││││號│││├────┼──────────┼──────────┤││判決日期│106.12.11│107.01.16│├───┼────┼──────────┼──────────┤││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510│107年度交簡字第7號││││號│││├────┼──────────┼──────────┤││判決│107.01.03│107.02.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