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李素珍 即 李濟民 之繼承人
李素娥 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邱榮章 即 李素雲 之繼承人 邱澔東 即李素雲之繼承人 李素慧 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豫芃 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世誠 即李濟民之繼承人 李志偉 即李濟民之繼承人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齊同盛 、 齊同賢 、 齊玉坪 、 林仲修 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64,084元【計算式:(80,873元228.94平方公尺1/3)+5,791,585元+11,960,757元+1,640,054元=25,56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