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27號
原告 詹文輝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詹文輝因與被告虎格國際有限公司、 宋國源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李蕙如 、 張中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柒佰零參萬柒仟捌佰元(5,210,500元+1,827,300元=7,0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