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27號

原告 詹文輝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詹文輝因與被告虎格國際有限公司宋國源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李蕙如張中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柒佰零參萬柒仟捌佰元(5,210,500元+1,827,300元=7,0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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