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32號

原告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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