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80號債權人三泰金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錢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明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債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羅錢妹之證明。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