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間某日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109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7694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