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8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劉兆菊書記官鄧雪怡通譯洪嘉億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丙○○願於民國98年1月25日前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仟元,如屆期不履行除本金外,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賠償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鄧雪怡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