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
債權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登益
代理人 鄭文旭
債務人 朱鴻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22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8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8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402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8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9,34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6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6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8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