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政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0,5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