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鴻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鴻鵬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