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792號聲請人 李朝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俊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聲請狀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
三、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