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蔡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炳育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