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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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春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成貴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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