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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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 曾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