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仕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88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782號),提起上訴及移請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16782、17847號;100年度偵字第5667號;100年度偵字第6139號;100年度偵字第714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王仕傑緩刑貳年。
事實
一、王仕傑因稚子(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病急需用錢,雖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門號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門號,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7月9日,在臺南市永康區「臺南高農」學校附近某處,將其所有甫申辦之家樂福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及亞太行動寬頻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等2張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價格,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王仕傑所申辦之前揭0000000000號門號與該附表所示之 黃韋豪 (另案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 高明秀 (另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邱建方(另案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洪專為(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聯絡,取得渠等如附表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之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匯款進入前述黃韋豪等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詳細詐騙過程詳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等款項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被害人覺察有異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王仕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仕傑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方珮馨 、 楊雅婷 、 李宜真 、 吳孟奇 、謝 宜君 、 劉婉 甄、 林欣潔 、 石孟儒 於警詢時(見原審卷第6頁至第8頁、偵A卷第6至第9頁、警A卷第36至第37頁、警A卷第l8頁至第19頁、偵C卷第4頁至第5頁、警D卷第15頁至第16頁、警D卷第22頁、警D卷第29頁至第30頁);被害人 梁婉嫆 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綦詳(警C卷第4頁至第5頁、偵E卷第13頁至第14頁、警D卷第37頁)遭詐騙匯款之情節相符亦與證人即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等物予被告之黃韋豪、高明秀、 紀柏陽 、洪專為等人證述詐欺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電話與渠等聯絡以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情節吻合(見偵A卷第14頁至第19頁、警A卷第6頁至第9頁、警A卷第1頁至第4頁、警B卷第1頁至第3頁、偵D卷第7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2頁、第27頁至第38頁、警D卷第1頁至第7頁、偵F卷第4頁至第6頁)。
此外,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查詢單暨通聯調閱查詢單(偵A卷第37頁至第103頁、警A卷第52頁、偵B卷第22頁至28頁)、黃韋豪、高明秀、洪專為、邱建方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偵A卷第24頁至第26頁、警A卷第46頁至第5O頁、警B卷第4頁至第6頁、警D卷第42頁至第43頁、警C卷第6頁至第8頁)、被害人楊雅婷、方珮馨、李宜真、吳孟奇、 劉俊 德提供之相關匯款單據(偵A卷第32頁、偵A卷第140頁、警A卷第38頁、警A卷第20頁至第21頁、警B卷第51頁)、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書影本及該門號99年7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通聯調閱查詢單(警C卷第13頁、警D卷第95頁、偵D卷第40頁至第43頁)、另案被告邱建方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警C卷第11頁)、雙向通聯紀錄1份(警D卷第79頁至第91頁)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上開證據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王仕傑提供上開門號手機予他人,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係以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意思,而參與該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王仕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99年度偵字第16782、17847號;100年度偵字第5667號;100年度偵字第6139號;100年度偵字第7141號)所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以幫助該詐欺取財集團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參與,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1幫助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個人法益,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原審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其僅1歲餘之稚子生病,需錢就醫(見卷附出生證明書一張,本院卷第43頁),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情堪可憫,且其始終坦認犯行,一再表示認錯之意,已見悔意,參以被告行為僅為提供手機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向他人拿取帳戶,以供被害人遭詐騙後匯款使用,對於犯罪過程並無支配力,且本件被害人受損金額非鉅,諒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尹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提供帳戶者│提供之物│詐騙原因及詐騙被害人之經過││││姓名│││├──┼──────┼─────┼────────┼─────────────┤│1│99年7月28日│黃韋豪│臺北東園郵局│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7月31日│││中午某時││帳號000000000000│先後以網路購物金融卡付款誤│││││42號帳戶存摺、金│設為分期扣款方式,須由付款│││││融卡、密碼│人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方得解除為由,向方珮馨施詐││││││,致方珮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轉帳新臺││││││幣(下同)29,980元至黃韋豪││││││上開帳戶中。│││││├─────────────┤│││││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7月31日││││││先後以網路購物金融卡付款誤││││││設為分期扣款方式,須由付款││││││人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方得解除為由,向楊雅婷施詐││││││,致楊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轉帳19,││││││123元至黃韋豪上開帳戶中。│├──┼──────┼─────┼────────┼─────────────┤│2│99年10月5日│高明秀│高雄鹽埕郵局帳號│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0月16日│││││00000000000000號│下午2時35分許,以電話向李│││││帳戶存摺、提款卡│宜真佯稱網路拍賣交易有問題│││││、密碼及身分證影│,須至自動櫃員機更正防止扣│││││本│款云云,致李宜真陷於錯誤,││││││於99年10月16日下午3時20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反││││││而轉帳6,026元至高明秀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詐騙集團成員99年10月16日下││││││午2時許,以電話向吳孟奇佯││││││稱網路拍賣交易有問題,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吳孟奇陷於錯誤,於當日分別││││││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16││││││,547元及21,321元至高明秀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3│99年7月24日│洪專為│高雄岡山郵局帳號│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7月25日│││15時許││00000000000000號│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俊│││││帳戶之金融卡│德,佯稱其先前於奇摩拍賣網│││││、密碼│站上所購買之翻譯機賣家帳號││││││遭盜用,要退還6,200元之款││││││項云云,致 劉俊德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而於同日││││││21時13分許匯款29,982元至洪││││││專為上開岡山郵局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於99年7月間,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桂格││││││養氣人參」廣告,致 謝宜君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詐騙集團並││││││於99年7月25日14時50分許以││││││簡訊通知謝宜君匯款帳號,謝││││││宜君乃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當日匯款5,800元至洪專││││││為上開郵局帳戶內。│││││├─────────────┤│││││詐欺集團於99年7月間,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桂格完││││││膳營養素」廣告,致 劉婉甄 陷││││││於錯誤,該依詐騙集團寄發之││││││簡訊,於99年7月25日17時9分││││││許匯款2,700元至洪專為上開││││││郵局帳戶內。│││││├─────────────┤│││││詐欺集團於99年7月間,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膠原靚 ││││││莓飲」廣告,致林欣潔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依詐騙集││││││團指示,於99年7月26日18時││││││23分許匯款4,900元至洪專為││││││上開郵局帳戶內。│││││├─────────────┤│││││詐欺集團於99年7月間,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含鐵玫││││││瑰四物飲」廣告,致 石孟儒陷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該依詐騙││││││集團指示,於99年7月26日22││││││時許匯款1,270元至洪專為上││││││開郵局帳戶內。│├──┼──────┼─────┼────────┼─────────────┤│4│99年8月2日│邱建方│臺灣銀行台南分行│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8月3日下│││││帳號000000000000│午5時許與被害人梁婉嫆聯絡│││││號帳戶之存摺、金│,向被害人梁婉嫆佯稱先前網│││││融卡、密碼│路購物金融卡付款誤設為分期││││││扣款方式,須由付款人梁婉嫆││││││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方││││││得解除,致被害人梁婉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反而轉帳14,998元、29││││││,998元至邱建方上開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