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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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告新大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劍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520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