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0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3,64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0年3月2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攤還本金2,254,897元及繳納至民國95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385,10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影本1件、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7-60│建│12.00│全部│├──┼───┼────┼────┼────┼─┼────┼────┤│002│臺南縣│永康市○○○段│705-54│建│81.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9│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54│27│52│33│16│平│鋼筋│18│24│平│全部│││11│正強街313巷1│康市永康│鋼筋混凝│.5│.0│.2│.4│7.│方│混凝│.9│.3│方│││││9號│段87-60│土造│4│9│9│8│40│公│土造│6│9│公││││││、705-54│││││││尺││││尺││││││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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