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慧婷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被告 李麗玲
蔡翠旋 許巧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
王秀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9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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