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介民前犯水土保持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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