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陳侯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告 金益 被告 金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18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686.63㎡×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0=967,1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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