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聲請人 許書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蔣堅生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蔣堅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且無子嗣,被繼承人與聲請人共同繼承彰化縣○○鎮○○段○○○○號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售款,茲為領取上開款項,為此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上開條例所訂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亦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由該輔導會所屬安置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如為退除役官兵,依法係以上述各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不得另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本件聲請人就被繼承蔣堅生已死亡,及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固業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人蔣堅生係退除役官兵,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等規定,被繼承人蔣堅生之遺產管理機構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復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裁定駁回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