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1,460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期間於96年2月約定變更利率為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10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